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些 详细指南 关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应用 人工智能监管 (人工智能法案)。这些指南旨在帮助提供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确定软件系统是否构成《人工智能法案》定义的人工智能系统。
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的关键要素
- 基于机器的系统:AI系统是在机器上开发和运行的,包括硬件和软件组件。这包括从传统计算系统到量子计算等新兴系统的一切。
- 自治:人工智能系统被设计为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运行,即在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程度的行动独立性。这不包括仅通过手动控制运行的系统。
- 适应性:人工智能系统在部署后可以表现出自我学习能力,使得系统的行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化。这种适应性并不是所有AI系统都必不可少的要求。
- 人工智能系统目标:人工智能系统被设计为根据一个或多个目标运行,这些目标可以是显式的,也可以是隐式的。显式目标由开发人员直接编码,而隐式目标可以从系统行为中推断出来。
- 推理产生结果:人工智能系统必须能够从输入数据中推断如何生成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等结果。这种推理能力是区分人工智能系统与其他类型系统的关键特征。
- 可能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结果: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结果可以影响物理和虚拟环境。这包括从预测和建议到内容生成和自动决策的一切。
《人工智能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广泛而灵活,以适应该领域的快速技术发展。并非所有软件系统都被视为人工智能系统;只有符合上述七个关键要素的才能。这些指导方针不具有约束力,但为《人工智能法案》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重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