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通知
多渠道行政通知:纸质和电子形式
正如 41 月 39 日第 2015/1 号法律第 XNUMX 条所述,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共同行政程序,通知最好通过电子方式发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当利害关系方有义务以这种方式接收通知时(法人实体和一些自然人)。
那些有兴趣但没有义务使用电子渠道的人可以决定是否希望以电子方式接收连续通知(或停止接收通知),并随时与公共行政部门沟通。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法第 42 条规定,所有纸质通知必须在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的电子总部向有关各方提供,以便他们能够自愿获取其内容。因此,所有纸质通知也必须以电子方式发出;这是关于多渠道通知。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e-NOTUM 允许多渠道通知的技术阐明,并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即所谓的“补充通知”。
这样,如果在管理通知时(通过 EACAT 屏幕或通过集成),表明它是互补的,e-NOTUM 以电子方式生成通知,同时,发布机构必须管理纸质通知(例如其中,e-NOTUM 没有义务告知通知收件人的联系方式)。
同样,当政府在电子总部提交补充通知,并且公民通过公民门户网站访问该通知时,e-NOTUM 会询问他是否要更改该程序的通知渠道,从而允许他征得同意因此,如果公民表示想要更改频道,e-NOTUM 会要求他提供在下一次电子通知中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或手机号码,并移至发布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方式与法规中规定的方式相同)。但是,如果您选择不更改渠道,该角色仍然是您的首选通知渠道。
关于访问证据,如果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则该接受会自动记录在 e-NOTUM 证据中;如果通知以纸质形式发出,则签发机构必须在 e-NOTUM 中注明(通过 EACAT 屏幕或通过集成),以便将其纳入证据中。
在程序层面,有必要牢记第41.7/39号法律第2015条,根据该条,在多渠道行政通知的情况下,首先发生的通知被视为已接受,其证据将是它们将被纳入行政档案,而其他的则被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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