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OTUM 是否允许您管理“礼节”的概念?

在 AEAT 层面,有“礼遇日”,利害关系方表示有 30 天的时间,在此期间不进行通知; 但这仅适用于 AEAT 范围内的通知。 它受特定规则(RD 1363/2010,29 月 XNUMX 日)的监管,没有等同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共同行政程序规则。

e-NOTUM 不涵盖 AEAT 的税务程序,它对通知的接收者是透明的,并且允许从服务中接收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不与相关方互动(如果我们不收集他们的同意电子通知的做法,我们也不询问礼节日)。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认为可以在诉讼范围内设立礼节性日,则应当征得利害关系方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应避免对所指的通知进行通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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