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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办法生效 6 个月后 关于电子发票的第 25/2013 号法律,通过电子发票的一般输入点,在发票的会计登记册中输入,以及随后处理义务的一致性和识别程序,在提交和接收电子发票时发现的问题所获得的经验, 他们促使财政部和公共行政部门批准了这一 部长令 为了建立关于电子发票验证及其生成的同质化标准。
具体是关于 规范电子发票延期的使用, 理解为结构化信息的额外片段被添加到其中,但其自身的模式不同于发票的模式,以便对某些部门的电子发票制度的特殊性做出必要的反应,以及 附加资料 为了这些目的,修改发票本身,修改 1074 月 2014 日的 HAP / 24/XNUMX 号令,其中规定了电子发票的一般输入点必须满足的技术和功能条件,通过纳入一些改进.
他们也成立 电子发票验证规则 适用于 25 月 2013 日第 27/XNUMX 号法律适用范围内的实体发票会计记录的输入阶段,以方便它们统一应用,同时应考虑到生成电子发票的发票程序,以减少电子发票这一初始阶段的大部分拒绝是强制性的。
另一方面,它也是 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 其中规定了 5.2 月 25 日第 2013/27 号法律第 XNUMX 条关于电子发票的提交。
最后,考虑到最近对 25 月 2013 日第 27/2 号法律提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在第六条附加条款的新第 XNUMX 节中规定,财政部和公共行政部将及时更新 公共行政电子发票入口点目录, 其组成、更新、传播和出版是通过本命令进行的。
现在的 勋章 由两篇文章组成,第一篇文章修改了 492 月 2014 日的 HAP / 27/1074 号令,第二篇文章修改了 2014 月 24 日的 HAP / XNUMX/XNUMX 号令,过渡条款和最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