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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强制实施新延期
我们强调影响我们的立法的两个重要变化,在 25 月 2013 日第 27/XNUMX 号法律,促进公共部门的电子发票和发票会计登记簿的创建:
1.- 修改第 3/2011 号皇家立法令第十六条附加条款的 f) 节,其中批准了公共部门合同法的修订文本:
"f) 行政机关或投标公司或承包商在整个采购程序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行为和意愿声明必须通过 公认的高级电子签名 根据 59 月 2003 日关于电子签名的第 19/XNUMX 号法律。 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手段必须能够保证公司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尽管如此,在采购程序中开具的电子发票此时将受关于在公共部门推广电子发票和创建发票会计登记册的第 25/2013 号法律的规定约束。
2.- 唯一要求在公共采购程序的所有程序中使用公认签名的部门立法降低了电子签名的级别。
27 月 2013 日关于地方行政合理化和可持续性的第 27/36 号法律对 7 月 1985 日第 2/XNUMX 号法律第 XNUMX 条进行了修改,该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基本原则,仍然措辞如下:“儿子 省议会或同等实体的权限 国家和自治区在公共行动的不同部门的法律在这个概念中归因于他的那些,无论如何,以下(......):g) 提供电子行政服务 并在人口少于 20.000 的城市集中招聘。”
3.- 为了透明度,它还要求, 使用电子总部 公布“地方公共部门劳工人员的工资”(103/7 号法律第 1985 条之二)和“为临时人员保留的职位数量”(104 月 7 日第 1985/2 号法律第 XNUMX 条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