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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强制实施新延期
在京东方号47,23 年 2013 月 XNUMX 日,发表于 “4 月 2013 日第 22/XNUMX 号皇家法令,关于支持企业家和刺激增长和创造就业的措施“。 最显着的立法变化如下:
a) 被修改 公共部门合同法综合文本 (TRLCSP):
– 添加新的三十秒附加条款,关于“促进劳资调解的服务承包框架协议的联合正式化”(第 15 条),以便设定国家公共就业部门之间签署的协议中定义的所有具有同类特征的服务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服务 (SPEE) 和自治社区或依赖它们并纳入国家就业系统的机构,以促进前者的就业调解,并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奖励,前提是这些工具的资源不是在滥用方式或以阻碍、限制或伪造竞争的方式。
– 修改第 216.4 和 222.4 条,为了明确滞纳金的计息时间,写成:
«216.4。 主管当局将有义务在三十天内支付价款 在工作证明或证明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的批准日期之后, 在不影响第 222.4 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延误,则必须按照法律 3 规定的条款,从上述三十天期限届满起,向承包商支付延误利息和托收费用补偿/2004,29 月 XNUMX 日,其中制定了打击商业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
以便有空间 在计算应计利息期间的开始时,承包商必须履行义务,在货物或规定有效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按时和形式向相应的行政登记处提交发票的服务。
在不影响第 222.4 和 235.1 条规定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必须在货物有效交付后三十天内批准工作证明或证明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或服务的提供,合同和任何管理投标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相反约定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三十天的期限内将发票提交给行政登记处,则应计利息将在相应登记处提交发票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计算,除非主管机关已批准符合性(如适用)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222.4。 工程合同除外, 将受第 235 条规定的约束, 在收到或合规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必须商定相应的合同清算并通知承包商,由此产生的余额必须支付给他,视情况而定。 然而, 如果公共行政部门在上述接收日期之后收到发票,则三十天的期限将从承包商在相应的登记册中提交上述发票之时算起。 如果延迟支付结算余额,承包商将有权收取延迟利息和代收费用补偿到底
3 月 2004 日第 29/XNUMX 号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了打击商业运营中的拖欠行为的措施。”
- 和 附加条款十六, 从使用电子、计算机和远程信息处理媒体的一般规定中排除在采购程序中开具的电子发票:
"f) 行政机构或投标公司或承包商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采购程序中发布的所有行为和意愿声明必须通过第 59/2003 号法律认可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19 月 XNUMX 日,Firma Electrónica。 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或远程信息处理手段必须能够保证公司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尽管有上述, 在合同程序中开具的电子发票此时将受应用产生的特殊规定的规定约束“
- 一世 添加新的附加条款三十秒, 关于“在行政登记簿和机构身份证明中提交发票的义务”:
1. 承包商有义务将提供的服务或交付的货物开具的发票提交给相应的行政登记册,以便转交负责处理这些发票的行政机构或单位.
2. 在行政条款的传单中 用于准备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批准的合同, 将包括具有公共会计事务权限的行政机构的标识,以及订约机构和接收方的标识,这些标识必须出现在相应的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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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另一方面修改, 3 月 2004 日第 29/XNUMX 号法律规定了打击商业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
-. 第四条 支付期限的确定.
1. 债务人必须满足的付款期限,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日期或付款期限,则为 自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即使之前已收到发票或等额付款请求.
供应商必须将发票或同等付款请求发送给他们的客户 自有效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之日起三十天之前.
当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条件时, 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发票将产生付款期限计算开始的效果,前提是保证签字人的身份和真实性、发票的完整性以及相关方的收据.
2. 如果法律上或合同中规定了验收或验证程序,必须通过验收或验证程序验证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自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之日起,其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在这种情况下, 付款期限为商品或服务被接受或验证之日起三十天,即使发票或付款请求已在接受或验证之前收到。
3. 前几节所述的付款条件可经双方协议延长,前提是,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商定超过 60 个日历日的期限.
4.发票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分组 不超过十五天,通过包含上述期间内所有交付的发票、定期汇总发票或将它们分组在一个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您的付款、定期分组发票,并且前提是将其作为开始日期计算期限的日期,对应于定期汇总发票或有关发票的定期分组期间中间的日期,视情况而定,付款期限自该日期起不超过六十个日历日.
二一个被添加 第 6 条末尾的新款:
当事人约定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本法规定的利息和赔偿金仅按逾期金额计算。
三第一段 第 2 条第 7 款的措辞如下:
2. 债务人有义务支付的法定滞纳金利率将是欧洲中央银行对其在有关日历学期的第一天之前进行的最近一次主要融资操作适用的利率之和 加八个百分点.
四。 第八条第一节措辞如下:
1.当债务人拖欠时, 债权人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固定金额的 40 欧元,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增加,而无需对主要债务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 赔偿所有正式认可的收款费用 他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超过了上一段所述的数额。
五这 rubric 和 article 1 section 9 变成下面的措辞:
第 9 条条款和滥用行为。
1. 他们会 双方在付款之日约定的条款无效 或延误的后果在付款期限和第 1 条第 4 节和第 2 条第 7 节中分别规定的具有附属性质的迟延利息的法律类型方面有所不同,以及与以下条款相悖的条款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债务人提供的额外担保和商业的通常用途。 可推定第6条免收代收费用的条款被滥用。
滥用截止日期的反复做法不能被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 此类做法也将被视为滥用行为,并将以与本文第 4 节中提及的实体的条款相同的方式进行辩论。
要确定一项条款或做法是否对债权人构成滥用,除其他因素外,将考虑债务人是否有任何客观原因偏离付款条件以及第 4.1 条和分别在第 7.2 条中; 将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者如果它涉及严重偏离有悖于诚信和公平行为的良好商业惯例。
同样,为了确定一项条款或做法是否滥用,将考虑到该条款或做法是否主要是为了以债权人为代价向债务人提供额外的流动性,或者如果主要承包商强加于其供应商或分包商因其本人为受益人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正当的付款条件
– 第三个过渡条款。 预先存在的合同。
他们将受 遵守 3 月 2004 日第 29/XNUMX 号法律的规定,该法律规定了打击商业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 根据本法的修改,所有合同从生效一年起开始执行,即使之前已经持有. (24 年 2014 月 XNUM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