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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法规的新颖性已由 1619 月 2012 日第 30/XNUMX 号皇家法令,批准了有关发票义务的条例,自 1 年 2013 月 2006 日起生效,符合经指令 112/2010/EU 修订的指令 45/XNUMX/EC 中制定的社区法规。
共同体要求包括对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而不会增加纸质发票的管理负担。
通过上述条例转换到内部系统,一方面通过其第 8 条保证以纸质或电子格式开具发票的自由,另一方面,发件人有义务保证原产地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和易读性,自发送之日起至整个保存期间。
第 8 条规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可以通过法律认可的任何证明方式以及通过对责任主体的专业和/或商业活动的通常管理控制来实现,这些控制允许创建“可靠审计”的线索,即也就是说,这允许发票与其记录的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之间的联系。
在电子发票中,易读性获得了纸质发票所没有的特殊性,要求纳税人维护足够的计算机系统,以使政府能够访问信息并能够对其进行分析。 另一方面,要求接收方接受其使用。
第 10/1619 号条例第 2012 条明确提及了电子发票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同时也重复地接受了第 8 条中之前在法律上承认的所有证明手段。
先进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交换 (EDI) 系统已经到位。 第一个更容易应用,第二个需要更多的 IT 基础设施。
c) 节中指出的系统是新颖的。 在现已废除的 RD 1496/2003 中,建立了税务局授权电子签名或 EDI 以外的其他电子发票系统的流程,现在已被先前的通信系统取代,该系统允许从交流的那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