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29年2012月XNUMX日判决:该裁决名为“内部”

本判决在反复论证该主题后宣布,当多个公共行政部门作为授予实体设立一个共同实体负责履行所有公共服务职责时,或者当一个行政部门遵守所设立的实体时,要求以欧洲法院的判例(1999 年的 Teckal 案、2005 年的 Parking Brixen 案、2007 年的 Asemfo、2008 年的 Coditel Brabant 案)为标志的,当每个公共行政部门都参与首都和首都的管理机构时,这一点就被认为已得到履行。有问题创建的实体。

这一要求标志着公共行政部门在共同对共同创建的实体行使类似控制权的情况下,无需根据欧盟法律的规则处理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的义务靠他们自己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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