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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 支持部门向数字化支持和培训模式迈进:2025 年展望
公共管理部门开始要求电子通知,否则以其他方式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已经证明了 句子编号498/2011,7 年 2011 月 XNUMX 日马德里法院对向已在西班牙注册的纳税人的纳税地址发出通知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税务机关电子通报系统.
税务局在其辩护中声称,根据《税收法》第 110.2 条的规定,在上诉人纳税地址发出的通知必须被视为正确实施。 第 58/2003 号法律,一般税务,规定在依职权启动的程序中,可以在纳税人的纳税地址发出通知。
然而,法院的结论是,第 110.2 条必须与《公约》第 27 条和第 28 条结合起来。 11 月 2007 日关于公民电子获取公共服务的第 22/XNUMX 号法律,保证公民在选择与公共行政部门“电子或非电子”通信方式时的选择自由,以及行政部门各自有义务尊重公民选择的选择,不能强加不同的选择是指,除非具有法律级别的规则所考虑。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句子解决了“税务机关不能选择通知方式,但根据《税务法》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 第 11/2007 号法律,有义务以电子方式进行通知”,但该系统并未被使用。因此,一旦公民表示愿意通过电子方式与政府沟通——例如通过街道地址或税务局的电子通知系统进行登记——“政府将有义务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并且只能“当前一种方法无法实现时,请使用不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