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乌斯市议会监管强制性电子通知

雷乌斯市议会制定了一个 管理电子通知使用的规定. 作为一个亮点,该规定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以强制性方式向某些自然人和法人群体发出电子通知的情况。  11 月 2007 日关于公民以电子方式获得公共服务的第 22/XNUMX 号法律 在第 27.6 条和 26 月 2010 日第 3/XNUMX 号法律,关于加泰罗尼亚公共行政的法律和程序制度 在第 43.2 条中。

具体而言,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成立:

  1. 通知 合议机构的呼吁 市议会的。
  2. 部门间沟通 市政厅的
  3. 行政行为通知 致为市议会服务的工作人员前提是他们符合兴趣条件。eres卫星。
  4. 与市议会工作人员的一般通讯.
  5. 通知和通讯 行政采购程序
  6. 通知和通讯 公共竞争程序,例如补贴、援助、招标、反对派基地,一般而言,在那些可能的行政程序和通信中,将通过使用电子手段进行。 监管基础将尽可能包括对接受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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